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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梁某区**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中医康复科主任,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9月3日两次退回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10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月,重庆市梁某区**医院有限公司(原梁某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某**医院”)分别被纳入本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2016年10月以来,**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参保患者、民政救助患者资料,采取虚假住院治疗等方式伪造患者住院病历,虚构住院费用向区社保和民政部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

2016年8月左右,梁某**医院原院长邓某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该医院股东会时,各股东决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骗保操作。会后,梁某**医院医务人员按此操作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系梁某**医院股东、中医康复科主任,自2016年11月8日起担任该医院副院长。被告人梁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参与了梁某**医院的骗保操作,通过该医院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184900.23元, 其中已拨付完毕61683.7元,未拨付完毕123216.53元。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基金划拨明细表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1.​ 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184900.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诈骗的部分金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高霞

2019年1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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