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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省**市**区,现住**省**市**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1月24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余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中南电商”平台成立的公司,做二级代理(代码11903)。后招收员工,伪装身份,通过相关社交平台,骗取客户入金,又以“反向购买”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12586.5元。被告人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省**市**区**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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