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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社**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因在外负债太多,无力偿还,加之做水果生意亏钱,就产生了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2020年4-5月,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四川省盐边县、云南省安宁市等地骗取他人财物。

1、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 “一亩田”APP联系上盐边县惠民乡西瓜代办人刘某某,称要收购西瓜。4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刘某某带到盐边县惠民乡,和瓜农宋某某、陈某甲谈好以0.85元/斤的价格收购两家人的西瓜。4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从宋某某家收购西瓜27000斤,从陈某甲家收购西瓜18740斤,装车后以银行转账24小时到账为由,将西瓜先行拉走,之后拒不支付瓜农款项。被告人梁某某将骗取的西瓜运至云南省昭通金土水果批发市场以900元/吨低价出售,非法获利近17700元,用于还账和平时开支。2020年7月13日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某某被诈骗的西瓜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950元;陈某甲家被诈骗的西瓜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929元。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史家庄村与江某某谈好以3200元/吨的价格购买西瓜。被告人梁某某在江某某家购买西瓜17.85吨,双方谈好价格57000元,梁某某以银行转账24小时到账为由,将西瓜先行拉走,之后以电话无法接通、关机等方式拒不付款。被告人梁某某将骗取的西瓜以800元/吨低价卖至云南省昭通金土水果批发市场,非法获利13400元,用于还账和平时开支。

3、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联系施某某假意邀请一起做西瓜生意,并将施某某带到陈某乙西瓜地里看西瓜,看完后梁某某以支付订金为由,让施某某转款,施某某向梁某某转款合计8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将80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38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碟二张;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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