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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原为深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后改名**车行,迁址至龙岗区**大道**号**园**层)销售人员。因其欠下巨额债务,急需钱还债,遂多次实施诈骗:

1.2016年6月,同事黄某甲询问梁某某是否能够购买到价格优惠的“本田飞度”小汽车,梁某某答复可以,但需先交10000元订金。同年7月2日,黄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梁某某支付了10000元,梁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开展为黄某甲购车的任何活动,而是将订金据为己有;

    2.2016年7月,同事黎某某的客户黄某乙欲为自己购买的小汽车办理深圳车牌,但因社保中断无法办理,梁某某谎称其有办法帮忙办理车牌,但需要60000元费用且要先交10000元订金,黄某乙表示同意并将钱款转给黎某某。2016年7月14日,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梁某某10000元订金。2016年9月12日,黎某某追问梁某某车牌办理进度,梁某某谎称已办好并要求收尾款,黎某某遂于次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之后,黎某某再三追问,梁某某均以种种借口拖延,并伪造了一张《深圳市小汽车增量指标个人指标证明文件》(获得人为黄某乙)的图片给黎某某以搪塞。此后,梁某某便拒接黎某某的电话,所收到的60000元也被其用于偿还债务;

    3.2016年8月4日,陈某某到**车行订购一辆“哈弗H6”小汽车并预交了5000元订金,后因个人信息验证存在问题无法购车,车行便将订金退还。梁某某遂联系陈某某称自己有办法为其办理购车事宜,需先交5000元订金,陈某某遂交给梁某某5000元现金,此后,陈某某多次催问购车办理进度,梁某某均以种种借口拖延,直至失联;

4.2016年10月,梁某某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向客户邓某某谎称可以以“以租代购”的形式为其办理购车上户事宜,从而先后收取邓某某9120元并占为己有,邓某某付款完毕后催问办理进度,发现梁某某已失联。

2020年7年10日,民警在广宁县***镇**路**车行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销售合同、交车确认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检察官助理 张胜惠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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