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号,住湖南省吉首市**街道**号**房,无业。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或8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冒充女性通过“探探”APP在网上与陌生男性交友,添加对方的微信,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购物、生活困难等理由骗取对方的钱财,得手后把对方的微信拉黑或者删除,将骗得的赃款提现到其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0401********)里用于充值网络游戏和日常消费。经核实,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案件两宗,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微信号:lia****,昵称:雨)与被害人江某某(微信号:jxb****,昵称:jiang)加为微信好友,3月16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从被害人江某某处骗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934元。
2、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冒称何某某的女子(微信号:lia****,昵称:雨)与被害人胡某某(微信号:186********,昵称:胡某某)加为微信好友,3月13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信息登记表、人员指纹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海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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