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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江阴**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路**号(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组**幢)。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法国水玲珑香港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在河北省沧州市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满393套可以成为总经理”等为由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诈骗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3年加入该诈骗组织,作为业务员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19年1月升任主任,且担任寝室领导,其手下业务员虞某某于2020年1月在其管理期间骗得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1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江苏被害人徐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有路费、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利用微信通讯软件随机添加贵州被害人邱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吃饭、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邱某某、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加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幢。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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