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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那坡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份期间,国内因受新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市面上医用口罩紧缺,价格上涨,被告人梁某某见到商机欲以贩卖口罩牟利。2020年2月15日下午,梁某某联系张某某(在逃)咨询是否有口罩货源,两人商定后决定各出资1万元定金合伙购买10万个口罩后出售给南宁老板龙某某(身份待查),因资金短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农某某,两人商定各出资5000元分摊上述1万元钱定金,某某乙于当日22时12分通过微信将5000元定金转给梁某某。三人达成合作协议后,次日18时许,梁某某以需要支付过关费为由,让某某乙先行垫付22000的钱款,某某乙随即通过微信将22000元转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该钱款后仅将两人共同出资的1万元定金支付给张某某,将22000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2020年2月16日,梁某某虚构有五万个口罩出售的事实,联系农某某是否需要购买口罩,某某乙表示购买并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定金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3.为筹集赌资,梁某某在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仍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便联系梁某某购买口罩,并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将购买口罩定金1万元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骗得该笔款项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OPPOA5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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