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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梁某甲因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防护口罩紧缺,遂心生贪念,在没有任何口罩销售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群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收取货款后即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被害人卢某某多次要求其发货或退还货款,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22000元,尚有108000元拒不退款。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梁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还赃款5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被害人卢某某陈述及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退赔收据、发还清单和谅解书;

被告人于2020年2月25日至2月28日的微信****;辨认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

4.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善合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梁某甲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量刑建议书2份随文移送;

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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