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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在广西桂平市**镇从事光缆布线的被告人梁某某在浏览网站时,看到被害人沈某甲发布的寻人信息,被告人梁某某便主动联系沈某甲,称可以帮沈某甲找到前女友的联系方式。沈某甲便通过微信支付230元报酬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是中国联通代理商的便利条件,查找到了沈某甲前女友的电话号码,因该号码无法接通,被告人梁某某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提供给沈某甲,慌称是沈某甲前女友的手机号码,用于应付沈某甲,不想退还沈某甲支付的230元报酬。沈某甲得到手机号码后多次拨打电话,被告人梁某某均不接听,沈某甲便通过向该手机发送信息询问前女友母亲患病治疗情况,被告人梁某某看到信息后觉得有机可乘,产生骗取沈某甲钱财的贪念,便使用该手机号码冒充沈某甲前女友与沈某甲通过短信交流,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以沈某甲前女友母亲生病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甲通过支付宝多次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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