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号。2020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被害人购买口罩货款后,没有发货给被害人,而通过微信发虚假的快递单号骗被害人己发货,或以各种借口没有发货给被害人,并以微信不回、电话不听等方式逃避催款。先后诈骗张某英、徐某丽等十一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446900元。主要的犯罪事实有:
(一)2020年2月8日至9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哲五笔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36800元。后发虚假的快递单号骗被害人己发货。被害人魏某哲查不到快递物流信息要求退款,被告人梁某甲退回人民币36800元给被害人魏某哲。
(二)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平的购买口罩款人民币2400元。
(三)2020年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英多笔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438570元。后发虚假的快递单号骗被害人己发货。被害人张某英发现是虚假快递单并一直没收到货要求退款,被告人梁某甲退回人民币161100元给被害人张某英。
(四)2020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超的购买口罩款人民币19350元,被害人刘某超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通过微信转账到梁某甲的微信AB15627642078(昵称:祖传秘方梁中医)上。后被告人梁某甲发虚假的快递单号骗被害人己发货,继而微信不回、电话不听。
(五)2020年2月l0日至11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予六笔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5580元。
(六)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华购买口罩款和体温枪款共计人民币1600元。
(七)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乙购买口罩订金人民币30000元。
(八)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区某珊四笔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34000元。
(九)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丽二笔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十)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代某华的购买口罩款人民币3500元。
(十一)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平的购买口罩款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1日,民警在广东省英德市**镇**号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缴获的作案手机及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谭某华、明某近等人证言;
4.被害人魏某哲、杨某平、张某英、刘某超、黎某予、李某华、梁某乙、区某珊、徐某丽、代某华、何某平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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