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男,1990年4月24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2309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道四委9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道**委**组,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学府华庭12A楼4单元601室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楼**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通过在QQ群中发布商务礼仪等活动,需要兼职模特等并自备礼服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推荐由其本人冒充的礼服出租商家,以支付礼服租金及押金的名义,先后作案18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2143.34元。(详见诈骗一览表)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宏博梁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梁宏博梁某某诈骗案一览表
序号_时间_被害人_诈骗金额(人民币:元)_是否
退赃__1_2019.9.1_李堂玉李某某甲_6300_否__2_2019.9.3_莫凡莫某_3400_否__3_2019.10.30_郭志玲郭某某_1200_是__4_2019.11.10_徐燕情徐某某_12400_否__5_2019.11.18_欧阳佳丽欧阳某某甲_4000_否__6_2019.12.8_王红娟王某某_660_否__7_2019.12.8_潘凤爽潘某某等9人_4160_否__8_2019.12.11_李新月李某某乙等4人_3000_否__9_2019.12.12_杨颖杨某_1370_否__10_2019.12.12_廉文菲廉某某_1020_否__11_2019.12.14_武玥瑶武某某等8人_6960_是__12_2019.12.14_鲍丽坪鲍某某_5353.34_否__13_2019.12.14_桑玉飞桑某某_1080_否__14_2019.12.20_李玲燕李某某丙_850_否__15_2019.12.21_欧阳梅芳欧阳某某乙等26人_12000_否__16_2019.12.25_陈照海陈某某_600_否__17_2019.12.26_邹政彤邹某某_12290_否__18_2020.1.3_关睿思关某某等8人_5500_否__合计_82143.34元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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