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货车车主,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10月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红岩牌杰狮型牵引货车(牌照为黑B****3)拉运联合收割机,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牌照和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先后八次骗取黑龙江**收费站、黑龙江**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3,883元。案发后梁某某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农机手续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高速公路出入信息表、查验信息记录表、机动车信息表、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建行客户回单、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全部返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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