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自称姓名白海泉在扎鲁特旗**苏木承包捆青贮生意时与被害人巴某某相识,2018年12月08日,被告人梁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巴某某,谎称自己是**镇**物流公司老板亲属并称该物流公司招装卸工,交押金就可以包活干,给上保险和提供住处,随后被害人巴某某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梁某某50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为了获取被害人巴某某的信任,带着巴某某到**镇五中西侧指着一家院子称其是**物流公司,次日,被害人巴某某再次来到被告人梁某某所说的**物流处后发现并没有所谓**物流公司。被害人向被告人梁某某索要保证金时,被告人梁某某以在外地为由推脱退还保证金,2019年01月02日后,被害人巴某某再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将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提取笔录、证明、借据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谅解书;
2.被害人巴某某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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