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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沉迷赌博,输掉了大量的资金,为筹备赌资及偿还赌债,在2019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先后实施了九次诈骗。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谎称已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从十三行找到货源,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转账14777元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钱财后一直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

 2.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增加了被告人梁某某的微信,并转账92350元向梁某某购买口罩和体温枪,梁某某收到成某某的货款后,一直找借口不发货,在成某某的多次追问下,梁某某退还30000元给成某某,剩下62350元不退。

3.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体温枪出售,被害人卢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支付宝转账148000元给梁某某购买体温枪,梁某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给卢某某,之后,梁某某还继续在微信群里面发布自己有体温枪出售的虚假信息。

4.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1hna8245555)添加方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有体温枪出售,方某某以320元每个的价格向梁某某订购200个体温枪,并转账64000元给梁某某的银行账户,梁某某收到货款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没有发货,后来便失去了联系。

5.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黄某某在微信群(群名:全国E药)发布自己想购买耳温枪的信息,被告人梁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添加黄某某为好友,并谎称有耳温枪出卖,黄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招商银行app转账10000元给梁某某作为订购耳温枪的订金,双方约定在厦门思明区当面验货交易,但黄某某依约来到约定地后,梁某某没有赴约并失去了联系。

6.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冯某某在朋友圈看见被告人梁某某发布有耳温枪出售的信息,到了2月28日,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购买200个耳温枪,并转账50000元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钱后,没有发货也没有退还货款给冯某某。

7.2020年3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被告人梁某某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便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购买5000个口罩,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5000元给梁某某的网络赌博的银行账户(户主为何某甲),梁某某收到货款后,只邮寄20个口罩给周某某,之后便失去了联系。

8.2020年3月2日,被害人沈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梁某某在朋友圈内出售体温枪,便添加梁某某为微信好友,付款15000元给梁某某作为购买1000支体温枪的订金,梁某某收到订金后没有发货并失去了联系。

9.2020年3月3日,被害人何某乙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梁某某有口罩出卖,便添加梁某某为微信好友,为了取得何某乙的信任,梁某某发了口罩的厂家生产线和生产合格证等照片和视频资料给何某乙,何某乙信以为真,便转账10000元作为订金向梁某某购买口罩,梁某某收到订金后,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给何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成某某、卢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沈某某、何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于微信等渠道发布有口罩、体温枪销售的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891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  银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检察卷壹册,壹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成某某、方某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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