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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村**社,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榆林恒达驾校学习期间与驾考教练石某甲认识,谎称其在榆林市教研室工作,有能力将石某甲的儿子石宇杰、康彩艳的儿子卜增超从榆林高专附中转学至榆林中学或榆林市第一中学,骗取石某甲4.5万元、康彩艳3万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自己在教育局认识领导和多个学校校长关系都不错,绍小波将其荣威4S店同事吴敏介绍给被告人梁某某认识,梁某某承诺可以将吴敏的女儿冯锦萱安排上高新第八小学,骗取吴敏1.5万元。

上述被告人梁某某骗取财物共计9万元,均被其还账和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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