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合伙做水果生意为由,利用自己微信虚构货主、批发商身份,通过发水果图片、视频资料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骗周某某向其转账“货款”共1006597元,被告人梁某某得手后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后梁某某归还周某某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尧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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