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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黄某某(已科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给黄某某,让其到银行提取赃款。2017年8月14日,黄某某手持梁某某提供的3张广西农信银行卡(卡号:62313305000********、62313301000********、62313301000********)到茂名市电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湖分社先后共提取诈骗赃款人民币41000元,其中,黄某某手持卡号为62313305000********的银行卡提取诈骗赃款人民币6000元,手持卡号为62313301000********的银行卡提取诈骗赃款人民币15000元,手持卡号为62313301000********的银行卡提取诈骗赃款人民币20000元。

经倒查,黄某某所提取赃款中的人民币26500元是由被害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被他人用卡号为62305210300********(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金某某)银行账户诈骗的人民币10万元中的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签认照片、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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