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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街**号**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防疫物资销售信息,诱使被害人钟某妹与其联系,以送样品试用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20年3月7日至3月20日期间,以先付款再发货、合伙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妹多次通过微信转帐共1215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赌债。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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