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认罪认罚并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梁某甲以“帮忙介绍到澳门工作”为名义,要求被害人梁某乙交纳办理劳工证的费用。被害人梁某乙在本市斗门区白蕉镇农业银行通过现金交给梁某甲4000元。随后被告人梁某甲又继续以交劳务费、保证金、杂费、茶水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梁某乙多次通过微信转帐,并假装是澳门劳务的介绍人加了梁某乙的微信,要求梁某乙转帐购买安全装备。2018年5月5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共收到梁某乙微信转账和红包支付的10125元后,与梁某乙断绝联系。被告人梁某甲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在本市斗门区对被害人黄某某称其在澳门上班,可以帮黄某某在澳门购买一部苹果11手机,价格是人民币5320元,而后黄某某通过微信转帐5320元给梁某甲,梁某甲在收到钱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交手机给黄某某,与黄某某断绝联系。
2020年2月份期问,被告人梁某甲在本市斗门区以“帮忙介绍到澳门工作”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潘某某先交面试金、体检费、办劳务证费等,而后潘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梁某甲,共计3476元,梁某甲在收到钱后,与潘某某断绝联系。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乙、黄某某、潘某某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梁某乙、黄某某、潘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东华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提请法院判决没收。
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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