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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原籍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客都大桥连接线征地拆迁项目公告发布后,被告人梁某甲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于是将自家没有证照违建有四面墙的空地承包给梁某乙抢建房顶,将按空地标准征收的土地抢建城一层楼的房屋,随后,梁某甲便联系征地拆迁工作组的人员前来丈量,隐瞒该一层房屋属于抢建的事实,致使该140平方米抢建的一层楼房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签约进行征收,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0170元,期间,梁某甲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置换一套价格为423081元人民币的房屋,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梁某甲获得了政府补偿款人民币167090元,该空地实际应得补偿款为人民币47075元。案发时,梁某甲未选房,仍未得到安置房。

被告人梁某甲骗取国家财产未遂数额为423081元人民币,既遂数额为120015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9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向梁某甲调查了解他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梁某甲主动交代了其在客都大桥延长线抢建房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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