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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7********,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9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妇幼保健院主任和福利院院长,以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办理出生证明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合共人民币27000元。

二、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很多上级领导,以帮被害人郑某甲办理工商银行挂职及购买社保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郑某甲钱财,合共人民币23500元。

三、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很多上级领导,以帮被害人郑某乙办理工商银行挂职及低保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郑某乙钱财,合共人民币6300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6800元,已全部用于日常生活花去。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恩平市**超市**附近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获OPPO A5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未退还被害人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扣押在案的OPPO K5手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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