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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高某某亲戚曹某某在临汾新华学校高中借读,不需要交纳借读费但需给付好处费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将骗取的6000元钱用于了给他人购买保险和个人花费。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给高某某6000元钱,并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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