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在长春市务工期间与王某某相识,被王某某认为“干儿子”,梁某某编造“给爷爷换公寓”、“还房贷”、“给别人修车”等虚假理由,先后以借款名义骗取王某某34,100元人民币,用于黑彩赌博等挥霍。被告人梁某某“借款”后将王某某手机号、微信号拉黑,致使王某某无法找到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将骗得的赃款全部返还受害人。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杰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项: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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