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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大道****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销售紧俏的形势,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及体温计,亦无能力取得口罩及体温计可供出售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在其手机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诱骗居住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的被害人陶某某向其购买口罩及体温计。陶某某在梁某某的诱骗下,向梁某某微信分别转账人民币7840元、1400元用于购买口罩,转账人民币2800元用于购买体温计。得手后,梁某某将陶某某的微信好友删除,并将微信号**注销。至被抓获前,陶某某都无法与梁某某取得联系。

2020年3月12日,民警经侦查在湛江雷州市**街道**大道**社区一出租屋**房门口抓获梁某某,扣押梁某某手机一台、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灾害期间,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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