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卫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到三门峡市海联酒店,梁某某使用假金戒指骗取卫某某1300元。
2、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山西省运城市禹都摩托街到三门峡市花园宾馆,梁某某使用假金戒指骗取罗某某1100元。
3、2019年10月3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山西省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到三门峡天鹅城酒店,梁某某使用假金戒指及手表骗取薛某某1000元。
4、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三门峡市丹尼斯到山西省运城市,梁某某使用假金项链骗取秦某某2100元。
5、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区康洁路到三门峡市大鹏酒店,梁某某使用假金戒骗取陈某某2000元,后梁某某又以借打电话为由,将陈某某的手机盗走,并使用被盗手机套现65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0元。
6、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三门峡市湖滨区迎宾花园小区到山西省运城市,梁某某使用假金项链骗取董某某2100元。
7、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转盘附近到山西省运城市,梁某某使用登机牌骗取王某某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卫某某、罗某某、薛某某、秦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登机牌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其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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