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号。2012年10月19日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贴吧以微信号1591434****(微信昵称“******”)发布“帮开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收费单”的消息招揽制贩医疗假证明的业务。
2019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的成套虚假诊疗材料可能会被用于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仍为李某某伪造了“天津市**医院”的成套病历材料(包含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入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理活检报告、CT检查报告等),并收取李某某2200元。后李某某以该套伪造的病历材料向**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申请理赔人民币30万元,因伪造的病历材料被***平台识破,故未对其进行赔付。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为了制作虚假病历材料,购置了切纸机、财务打印机、智能光敏机、印模等全套设备,在家中伪造了“杭州市**人民医院医疗业务专用章”、“上海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四川省绵阳市**医院门诊部病例证明专用章”、“天津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等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印章,数量达到463枚。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经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制作并销售成套医疗诊疗材料给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医院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决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