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北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负责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河池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9月30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10月14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梁*海挂靠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组织实施河池市金城江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工业园区二级公路项目工程”,为感谢金城江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何*华(另案处理)在项目招投标、征地、开工、预付款和材料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6次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共计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南新西路白马街公交车站路口其驾驶的桂A**路虎车上,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路**号其家楼下,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路**号其家楼下,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路**号其家楼下,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20万元。
(5)、2020年1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路**号其家楼下,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40万元。
(6)、2020年1月的一天下午,梁*海在金城江区南新西路白马街公交车站附近路口,送给何*华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8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海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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