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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行贿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1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12月21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梁某某在邳州市**镇**村党支部书记徐某甲(另案处理)和**村**组组长徐某乙(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顺利开发了属于**村**组的一块集体土地违规建设房屋。2013上半年,被告人梁某某给予徐某甲和徐某乙房屋各一套。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所送房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1212和人民币142462元。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至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行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行贿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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