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街**号,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22 日至2016 年12 月26 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甲纺织有限公司、湖北*乙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江西省**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县**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向**丙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结算等方式,以**丙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述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1 份,价税合计28187829 元,税额4095667.06 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汉川市税务局核查认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9 份,发票金额合计8,897,413 元,税额合计1,512,560 元,已申报抵扣。湖北*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3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499,557元,税额合计594,924.7 元,已申报抵扣。湖北*甲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298,864 元,税额合计560,807 元,已申报抵扣。湖北*乙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99,842 元,税额合计220,973 元,已申报抵扣。湖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县**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99,703 元,税额合计220,949 元,已申报抵扣。上述五家公司实际抵扣税额合计3110213.7 元。
2019 年9 月11 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汉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9 年9 月2 日湖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甲纺织有限公司、湖北*乙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汉川市税务局予以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涉案发票明细、购销合同、抵扣数据、资金交易流转明细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已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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