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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绰号“黑吗国”),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0时许,杨某甲(不起诉)、向某某(已判刑)在怀化市鹤城区苏荷酒吧门口处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后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相互挑衅并相约殴斗,杨某甲邀约曾某某(不起诉),曾某某邀约杨某乙(已判刑)前往现场,向某某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梁某某及舒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当日1时40分许,双方人员聚集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8090电竞馆”网吧内,杨某甲、向某某在网吧门口谈判过程中发生打斗,田某某、苏某某、尹某某、杨某乙上前参与打斗,后被双方其余人员拉开。杨某甲遂再次通过电话邀约廖某某(已判刑),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邀约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刑)赶到现场。随后杨某甲、廖某某与田某某、彭某某等人再度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廖某某持一砍刀将田某某砍伤,二人相互拉扯倒地后,被告人梁某某及彭某某、尹某某等人上前对廖某某进行踢打,尹某某捡到砍刀后又交给彭某某追砍廖某某,廖某某逃离现场后,双方遂停止殴斗离开现场。经鉴定,田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廖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甲、向某某、尹某某、苏某某的家属共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彭某某、蒋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及向某某、廖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指认、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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