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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8********,汉族,小学文化,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2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开始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在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仓库收发货及处理客户返修机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该公司仓库的电器及客户的返修机,把侵占的电器抵押或者贩卖给他人。经估价部门估价,被侵占的电器价值人民币约150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村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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