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5********,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单元**户,现租住阜阳市颍州区**自建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小区**楼。被告人梁某某2009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白酒、啤酒及收回货款工作。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梁某某经销**商贸有限公司天蕴、地蕴等白酒和嘉士堡啤酒,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其收回的本单位部分货款,经公司对账索要,仍拒不上交公司,后自动离职。经阜阳市清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梁某某侵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3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梁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审计报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销货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徐某某、吴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计少苓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二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被害单位**商贸有限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