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行政主管负责行政用品采购及其他办公室事务。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公司文具用品供应商陈某某和饮用水供应商苏某某分别虚开办公用品、饮用水送货单和发票,并使用虚开的送货单和发票完成报销流程,在公司支付货款给供应商后,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从上述供应商处收到虚开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47672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767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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