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电商主管,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民权县南华工业区河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电商主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货款及刷单费用共计114193元。现被告人梁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9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其他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