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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8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在位于德保县**镇**区**街**巷**号租房开设按摩店,从2019年8、9月至案发,梁某某容留李某某、马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其按摩店内多次卖淫,并收取每次3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12月3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凌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其租用的居民楼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建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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