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广西**市加入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形成金字塔形上下线传销网络结构,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进行瓜分,不断骗取财物。
该组织发展至今,体系已极其庞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梁某忠、潘某娥等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主要是:
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额需缴纳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其次,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据此,达到老总级别人员下线人数均超过29人。本案中,传销活动均是以一次性缴纳69800元认购21份的高额传销活动为主,但传销组织为了规避资金走账上出现69800等数字特征,采取多收多返的方式运作,即收取申购款的时候将申购款金额提高,多收200元,待次月第一次返利的时候则返利19700元(多返200元)。
第三,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团队,传销组织成立大经理室,下设大家长和成员,大家长负责管理体系的经理室,经理室协助大家长负责管理申购、培训、学习等工作。
第四、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工资”。参加者申购缴纳70000元晋升为主任,次月返还19700元,发展第一、第二个下线均提成6031元,发展第三个下线提成13144元;间接下线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提成公式计算提成。另本案中晋升老总后必须离开**市回到**市,晋升老总后(高级业务员)的工资是按其每月新增份额,每份500元计算,新增一个人(21个份额),可获得10500元,并且A1A2A3直接三代均同等获得10500元。因此,从涉案传销银行帐户的交易流水中可以看到老总级别人员用于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和提成的银行帐户资金往来呈现13144元、19700元、6031元、1516元、500元等其他具有传销特征的数字及其倍数。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2年由梁某丙介绍和发展加入**市“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梁某丙的伞下人员。梁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6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凌某林、李某某、曾某养、曾某乙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S工号、规章制度、行业职责、业务工作、经理职责、大经理室及大家长的职责等;2、被告人梁某甲以及同案人凌某林、李某某、曾某养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长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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