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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巴彦淖尔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5、6月在四川成都**有限公司加入**集团创建的“Mike众创平台”,成为金领会员。后梁某某在巴彦淖尔市地区大力宣传“Mike众创平台”,多次组织人员去成都参观学习,并以经营巴彦淖尔市**实体店为名,利用加入“Mike众创平台”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及业绩奖励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参加者通过缴纳不同等级的资金成为“Mike众创平台”的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名会员只能有两名直接下线,安置在左右两侧(对碰),再发展的下线会员则会安置在其下线会员左右两侧的空位,以此类推,形成1:2:4:8:16……的金字塔结构。上线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获取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高额业绩奖励。

“Mike众创平台”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5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公安部经侦局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梁某某被列为一级打击对象。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集团“Mike众创平台”数据显示,梁某某下线会员117人,发展下线实际人数91人(其中有一人注册多个用户现象),下线总层级达32层,非法获利84475.59元。

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亲属主动上缴2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组织、领导以加入**集团“Mike众创平台”,经营巴彦淖尔市**实体店为名的传销活动,发展了91名下线,形成了32层级,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锦后旗杭锦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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