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手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9年9月1 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4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经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加入“广东体系”传销组织。被告人梁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许某甲、陈某甲、梁某乙、陈某乙、梁某丙、徐某某、许某乙、甘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被告人梁某甲开设银行账户用于传销资金运作。至案发时,被告人梁某甲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但已达3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在东莞市**镇**路**村篮球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流水等书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其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叁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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