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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住**街**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段长明律师。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遂邀约陈某某到广州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在梁某某的推荐下,陈某某注册了**平台成为会员,成为被告人梁某某的下线。陈某某返回都匀后,在都匀地区大肆发展组织并从中非法获利。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间,陈某某在位于都匀市**苑**栋**单元**号的代理记账工作室、都匀市****、都匀市****等地以**平台进行外汇交易理财讲座,从其直接推荐的会员有刘某某、陆某某、熊某某、余某某、蒋某某、陈某甲、平某某、伍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等人,陈某某也成为了都匀地区区域经理,共发展下线13层3556人。同时陈某某建立有名为“**”的微信群对发展的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开展宣传、讲课通知活动。期间陈某某推荐梁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刘某某通过微信与梁某某联系,刘某某本人及其下线会员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间,与梁某某多次对冲美金,梁某某使用母亲冯某某、哥哥梁某甲的银行账户收取钱款后,又通过银行转账到梁某某本人在**银行、**银行等个人账户。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平台直接发展下线15人,分别为冯某某、叶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林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谭某某、邓某某、陈某乙、陈某某、麦某某,非法获利2291043元,。经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资组织进行了认定属非法传销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函,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中心支局的情况说明,律师函;2.证人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意见及通知书;5.辨认笔录及图片;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集团炒作外汇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荣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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