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0********,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6********,壮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9********,壮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19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0月22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某区城厢镇香山大道康和城派森酒吧喝酒。至2时许,李某甲因路过酒吧V62和V63过道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吴某某、梁某甲、刘某某、梁某乙、黄某甲等人见状,冲上去帮忙参与斗殴,并拿啤酒瓶与对方进行对峙。被保安人员隔开后,吴某某等人又在酒吧一楼电梯口、酒吧大门处再次滋事殴斗,并对韦某甲进行追赶殴打,其中吴某某持菜刀追赶,梁某乙持电动车U型锁殴打,刘某某、黄某甲等人则拳打脚踢,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滋事过程中吴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材料、酒水消费凭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丙、李某乙、陶某某、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黄某乙、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甘某某、陆某某、李某丙、潘某甲、黄某丙、梁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韦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在公共场所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美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现羁押在武某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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