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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梁某洪,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照,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先锋村前高地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英,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梁某英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梁某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民警郑某某接报警后带领辅警梁某宝前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梁家村祠堂二楼查处村民聚众赌博,并依法收缴了无人认领的赌资和赌具。查处完毕后,民警郑某某和辅警梁某宝在祠堂门口遭到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梁某英和梁某泽等人的阻拦、起哄和辱骂。期间,被告人梁某英率先抢夺郑某某收缴后拿在手上的赌资,因被民警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梁某照打了郑某某脸部一拳并推搡、抢夺其手中的钥匙;被告人梁某洪先用手掐住郑某某的颈部,用力推搡郑某某,后打了在场取证的梁某宝一拳并抢走其佩戴在身上的执法记录仪。增援警力到场后郑某某、梁某宝才得以安全离开现场。

2020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10时20分,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梁某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泽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梁某宝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梁某英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梁某英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洪、梁某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检察官助理:李  政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洪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照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英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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