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县**镇**村**号。2011年4月2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2013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20日假释,2016年9月25日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孔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徐某甲、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谋后共同出资从事网络放贷,并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出面注册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网络放贷,后陆续招募被告人梁某某、孔某某、章某某、吴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作为工作人员。徐某甲购买网络借贷软件“来钱快”,通过在“贷超”等网络平台推广获取客户,对外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等为诱饵,吸引他人下载借贷软件,软件显示1400元借款额度,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里,以不提示利息、提示极低利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需要审核为由,获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经审核后,系统扣除378元作为利息、服务费,实际发放给被害人1022元借款,形成虚高债权债务关系,借期7天,到期后以支付利息、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付款。被告人梁某某帮忙支付广告费用、工资等,被告人章某某负责审核、整理表格,被告人吴某某及周某某负责客服,被告人孔某某负责到期电话联系被害人还款,20多天后因回款率低停止。现查明,徐某甲等人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等11人1416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31日,胡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后于11月6日、12日、18日、24日、30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或支付378元展期,12月6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2.2018年11月7日,姚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后于11月13日、19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11月25日到期还款1400元,11月26日再次借款,12月1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3.2018年11月7日,蒋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逾期1天后还款1470元。
4.2018年11月8日,董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11月20日、26日、12月2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12月8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5.2018年11月10日,王某甲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11月16日、22日、28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12月4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6.2018年11月中旬,王某乙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到期后支付378元展期一次,到期后还款1400元。
7.2018年11月13日,王某丙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11月19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8.2018年11月17日,楼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11月23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11月29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9.2018年11月18日,朱某某刚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11月24日到期还款1400元后再借,11月30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10.2018年11月19日,陈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到期后7次支付378元续期,2019年1月6日到期后归还1400元。
11.2018年11月26日,奕某某在“来钱快”借款1400元,实际收到1022元,到期后支付378元续期,12月8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
2019年12月26日、27日,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章某某各退赃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记录,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章某某、吴某某、孔某某及同案犯徐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章某某、吴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章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孔某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梁某某、章某某、孔某某、吴某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章某某、吴某某、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135********)、章某某(150********)、吴某某(158********)、孔某某(158*********)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4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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