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岳阳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岳阳县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家庭农场,每亩耕地给予100元/年的补助,一次申报成功即可享受三年补贴。
梁某甲自己家庭实际种植的耕地面积只有80余亩(申报50多亩),不符合“从事粮食生产、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耕地面积100亩以上、200亩以下……”家庭农场的条件,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梁某甲分别找到均不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赵某某(另案处理)(他们分别承包种植耕地20余亩、40余亩、30余亩、40余亩),要他们将自己承包种植的耕地面积一起报到梁某甲的家庭农场名下,上级检查时,说自己承包种植的耕地都是梁某甲所种。套取补贴后,按相应的面积发给他们补助。具体申报工作由梁某甲负责。另外,各自承包种植的耕地各自找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汇总后交给梁某甲,并嘱咐农户应付上级检查(回答是梁某甲种植的)。梁某丙等四人同意了。
之后,梁某甲采取拼凑家庭农场的方式,于2014年以梁某甲的名义共计申报了家庭农场199.8亩,三年共骗取家庭农场补贴5.994万元。其中,赵某某参与了一年家庭农场,分得0.15万元后,告知梁某甲自己退出家庭农场。2015年,因梁某甲家庭农场被人举报,由梁某乙出面摆平。事后,梁某甲共计分给梁某丙0.6万余元;共计分给蒋某甲1.04万元;共计分给梁某乙1.1万元。案发后,梁某甲、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赵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1.1万元、1.04万元、0.6万元、0.15万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蒋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同日,梁某乙在天欣陶瓷厂门口被抓获归案;梁某丙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许郁芳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梁某甲电话151****5146、梁某乙电话137****9240、蒋某甲电话132****8021、梁某丙电话0730-7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均扣押在岳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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