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9********,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乡**村*组**号,现住登封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2时许,在登封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处,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两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239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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