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凌晨3时,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中山市阜沙镇,使用预先准备的竹竿和双面胶,经房间窗户深入房内,盗得被害人汪某的华为手机2台(无法核价)、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700余元)。
同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在南头镇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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