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我市东区利和广场正门停车带,发现被害人李某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00元)未拔钥匙,遂产生盗窃念头后将该车盗走。

2019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大岭新区北五巷一号之二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其哥哥上缴上述被盗摩托车。破案后,上述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