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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号,现住滑县新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新冠疫情解封后的几个月内,被告人梁某某在滑县新区**超市**路店共计盗窃了28桶飞鹤牌超级飞帆奶粉,每一次盗窃一桶,共盗窃28次。被盗28桶中含23桶幼儿配方奶粉三段800克的桶装奶粉,5桶婴儿配方奶粉二段800克桶装奶粉。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24元。

2020年11月6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梁某某搜查出部分被盗奶粉,并将梁某某口头传唤至新城派出所。从梁某某处扣押的13桶奶粉,8个空桶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2.被告人梁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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