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斗车将被害人韦某某存放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1号门口的LED显示屏盗走,偷运至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经鉴定:该被盗LED屏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