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坊村**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晚23时许、1月26日凌晨、1月27日凌晨,在其家中,趁其女友张某乙睡觉之际,分三次将张某乙微信帐户中的49905.07元钱分转至其微信帐户内,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案破后,被告人梁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表一个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