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2007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6时许,被害人顾某某通过58同城聘用被告人梁某某到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香江锦城3栋1604房的家中打扫卫生。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乘被害人顾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主卧室梳妆台上化妆包里的一块欧米茄牌星座系列限量版手表盗走。
2019年4月8日14时,被告人梁某某携带该手表到长沙市天心区步行街时尚名堂二楼手表维修店对盗窃的手表进行维修,并通过支付宝向店主陈某某支付460元维修费用。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欧米茄方形1138.90.00石英女士手表价格为107170元。
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57038****)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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